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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生報 2017/12/04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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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表示,國人投資海外不動產逐漸普遍,為規範不動產經紀業銷售海外不動產行為及保障國人的權益,去年十二月訂頒「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」,要求國內業者善盡責任,減少交易糾紛,維護交易安全。

內政部指出,國內業者銷售海外不動產,仍受國內相關法規規範,主要有五大面向:

一、行銷廣告:經紀業應出示有權銷售海外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及中譯本。廣告應加註「國外不動產投資,具有風險性,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」等警語。

二、重要資訊調查及解說:業者應主動提供當地國情、法令、取得產權性質、持有期間之稅負、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、當地近三個月或近期成交行情、貸款、匯率等資料說明及中文不動產說明書。

三、費用收取及限制:帶看不動產不得收取帶看費用,如有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者,未成交時應全數退還消費者,且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。

四、買賣契約簽訂:應提供契約中譯本供審閱,並提供契約內容規範說明,指派經紀人於契約及說明書簽章,如因當地法令有不同規範,應於說明書載明。
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:業者應提供賣方帳號或付款方式予買方,協調賣方收款開立證明。預售屋應向買方報告興建情形。發生糾紛時,應協調雙方當事人處理,並提供必要之法律意見及訴訟協助。

內政部提醒,購置海外不動產,應注意不動產經紀業者是否善盡業務責任。發生糾紛時,可檢附資料送經紀業所在之直轄市、縣()政府查處,並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。

跨國消費糾紛,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s://appeal.cpc.ey.gov.tw/WWW/Default.aspx線上申訴,購買前可先至內政部網站http://pip.moi.gov.tw/V2/Default.aspx查詢,以保障海外置產權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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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永慶不動產桑敬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