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/12/27 12:39 文/記者 馮牧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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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貸族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,常常採取「借新還舊」的方式因應,但依所得稅法規定,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,只能以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列報,增貸部分的利息不得列報。北區國稅局表示,房屋轉貸後,除了要檢附利息單據,還要檢附轉貸相關文件,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,才能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。

舉例來說,某甲在2009年購買自用住宅,向A銀行貸款600萬元,2014年底,貸款餘額尚欠400萬元,轉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,增貸100萬元。若2015年度支付B銀行借款利息為20萬元,則只能以2014年底原始借款餘額4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500萬元的比例計算,因此2015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:20萬元×400萬元/500萬元=16萬元,而非20萬元。

國稅局指出,檢附文件除利息單據外,還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,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、清償證明書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,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。由於近年利率走低,常有民眾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,但歷經多次轉貸,且時間久遠,未保存相關資料,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為原始購屋時所借而不予採認。提醒民眾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,應依有關規定計算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以免為了減輕利息負擔,影響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權益。

 

 

出處 (地產天下) http://estate.ltn.com.tw/article/44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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